内蒙古圣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民初841号 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1。 委托代理人:**。 被告: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2,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于某,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2,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于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52元,减半收取计8476元,由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玫 书 记 员 冬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