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圣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鄂尔多斯市稳态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7执2119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 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品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佳,男,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职工。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稳态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现住鄂尔多斯市**区。 被执行人:***,现住鄂尔多斯市**区。 被执行人:**,现住鄂尔多斯市**区。 被执行人:**,现住鄂尔多斯市**区。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鄂尔多斯市稳态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627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稳态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130000元本息及到实际履行之日的罚息、复利。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作出如下措施:1、2019年7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稳态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2019年7月5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稳态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信息、证券、保险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及房屋等不动产予以调查;3、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稳态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2019年7月1日,本院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取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5、2019年9月24日,本院实地调查、走访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稳态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现居住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130000本息及到实际履行之日的罚息、复利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乌云花拉 审判员 杜 鹏 程 审判员 刘  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俊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