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云海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浪华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某某、古浪县自然资源局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6民终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中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奎,甘肃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古浪华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土门镇胡家边村九组24号。

法定代表人:朱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学先,甘肃森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廷伟(系***丈夫),男,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世宏,甘肃濂继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古浪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世纪路。

法定代表人:胡瀚,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贤,男,该局项目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生茂,甘肃万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古浪县供电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古浪镇世纪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美虎,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浪华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古浪县供电公司、古浪县自然资源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2019)甘0622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2019)甘0622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5元、古浪华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97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小鹰

审判员  宋明霞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