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2922民初141号
原告:甘肃云海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海藏路天一财富广场5号楼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MA73L1DP7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常山多元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常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22790190784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甘肃云海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常山多元合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甘肃云海帆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解决,故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云海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92.21元,由原告甘肃云海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乌 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