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九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吉利商用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长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04民初1518号
原告:四川九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清风南路10号常春藤大院16幢1单元26层1-2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MA629ADY7U。
法定代表人:唐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德富,男,公司员工。
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安乐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9412915839。
法定代表人:褚乃立,董事长。
被告:南充吉利商用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远程大道二段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327014252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公司法务。
被告:四川长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和平西路223号浪高凯悦1幢1单元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73972433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九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吉利商用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长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九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九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8元由原告四川九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