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信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宏信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申4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宏信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燃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燃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现住平顺县。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现住平顺县。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现住平顺县。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现住平顺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现住平顺县。 再审申请人山西宏信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4民终2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信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有误,缺乏证据证明。1、宏信源公司与**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者主要区别:(1)前者合同的标的是劳务活动,后者为劳动成果。(2)以劳务活动为目的的行为,多体现为连续性,以劳动成果为目的的行为,多体现为一次性。(3)报酬的内容不同,前者报酬体现的是劳动力的价值,一般按照时间长度进行衡量。后者报酬不仅包含劳动力价值,还含有原材料、技术成分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4)管理与控制程序不同,雇员在雇主控制、支配、指挥下开展工作。雇佣关系中,雇主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约束雇员,可以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度做出安排,可以随时对雇员工作内容、工作方法进行修正,可以对雇员的工作失误享有处分权,如扣奖金、警告、训诫等,雇员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和安排。而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是平等的,承揽人具有独立开展工作的权利。虽然定作人可以对劳动成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但不得影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定作人对承揽人不具有处分权,只能根据合同规定追究承揽方的违约责任,承揽人有权自行决定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根据上述区别,本案中**与宏信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用其装载机给宏信源公司运送塔料,运送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其劳动报酬,宏信源公司不对**的工作进行任何的控制、支配和指挥,由**独立开展工作,**将施工材料按时运送至相应地点即视为完成其工作,符合承揽加工关系的法律特征,二者属承揽关系。二审判决中认定宏信源公司与**系雇佣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2、原判决中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关于**提交的其父亲与宏信源公司工地负责人**的对话录音并不能说明是谁与谁的对话,无法证明该录音的真实性。一审中,**仅用该录音证据证明“**去宏信源拿自己的设备干活”,并表示要放弃该证据内容,不再出示。二审法院在宏信源公司不认可录音真实性的情况下,不应直接采信,且该录音真实性的鉴定举证责任在**一方,其不仅未对该证据进行鉴定,反而放弃了该证据的提交,二审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更不能用该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 **运送宏信源公司要求其运输材料所使用的车是**父亲的而非**的,一审法院所作判决中对此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未对此事实作出认定。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在二审认定事实有误的情况下,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宏信源公司与**之间成立承揽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宏信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原审中,因宏信源公司认可**驾驶装载机为其运送施工材料,且原审查明事故发生时**已运送材料14天,原判决认定宏信源公司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宏信源公司主张双方并非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宏信源公司应当就双方存在承揽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义务是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宏信源公司需证明其对定作标的物有何要求,**需向其交付何种工作成果,双方就工作成果的质量标准有何约定等。而原审中宏信源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的工作义务仅仅是为宏信源公司运送施工材料,提供劳务,双方不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因此,原判决未支持宏信源公司的主张。宏信源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因**为宏信源公司提供劳务,双方之间为雇佣关系,故原审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宏信源公司承担雇主连带赔偿责任。宏信源公司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宏信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宏信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门 华 审判员 文 劼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