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16780号
原告:江西和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牧路453号。
法定代表人:叶茂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芳,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邦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人民东路329号湘域熙岸花园第1栋508房。
法定代表人:苏霞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和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邦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和正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江西和正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和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刘超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嘉睿
书 记 员 丁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