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81执保359号
申请人:湖南省邦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苏霞林,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醴陵奥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国瓷街道玉瓷路。
法定代表人:王保权,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省邦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醴陵奥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284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醴陵奥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60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如下执行保全行为:
1、轮候冻结被申请人醴陵奥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
2、冻结被申请人醴陵奥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房屋,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
本院认为,(2022)湘0281民初284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281民初284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