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财保209号
申请人:湖南省邦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人民东路329号湘域熙岸花园第1栋508房。
法定代表人:苏霞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湖南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奥湘,湖南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省邦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2日依法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审查处理。
本院认为,湖南省邦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1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邦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 晓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黄启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