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邦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省邦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3532号 申请人:湖南省邦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人民东路329号湘域熙岸花园第1栋508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湖南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8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省邦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省邦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0819.3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省邦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邦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0819.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