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高恒照明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常德高恒照明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724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
被执行人常德高恒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经济开发区金诚创业基地内3B栋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立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德高恒照明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常德高恒照明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在指定日期内按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德高恒照明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常德高恒照明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碧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