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民申2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德高恒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临澧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邹金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志红,女,汉族,1976年10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
再审申请人常德高恒照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7民终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对常德高恒照明有限公司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方晶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