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怡贝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怡贝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当代万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10民初2110号
原告:广州怡贝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3号金昊大厦1301-1303室。
法定代表人:肖桐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军,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系广州怡贝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山西当代万兴置业有限公司,太原市当代城MOMA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东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怡贝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当代万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广州怡贝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以纠纷已处理完毕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收到撤诉申请书后向原告广州怡贝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怡贝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怡贝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2元减半收取2026元,由原告广州怡贝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志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魏 超
书 记 员 尹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