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23民初408号
原告:广州怡贝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3号**大厦1301-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7644533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工作人员。
被告:江西凯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7999号赣电开元国际写字楼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MA38KPEH5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广州怡贝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凯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广州怡贝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款,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怡贝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蔓
书 记 员 黄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