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康电梯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2执异26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申请人:候丽洋,女,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申请人:湖南东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府坪巷社区建设路(鸿正苑小区A1幢8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候丽洋、湖南东康电梯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审 判 长 曾见国
审 判 员 代学文
审 判 员 颜克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先煜
书 记 员 魏穗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