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康电梯有限公司

汉寿县金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湖南东康电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2民初1102号
原告:汉寿县金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街道南郊社区南岳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陈茂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湖南辰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东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府坪巷社区建设路(鸿正苑小区A1幢8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原告汉寿县金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东康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汉寿县金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汉寿县金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汉寿县金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30元,减半收取计6115元,由汉寿县金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志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安 纯
书 记 员 魏 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