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7民初2534号
申请人:唐山市丰南惠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水景底商**。
法定代表人:刘倬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伟,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4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
被申请人:***,女,194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
申请人唐山市丰南惠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人唐山市丰南惠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强制二被申请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立即搬离其所属位于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于家泊北村东小庄×××号的住房。申请人唐山市丰南惠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现金作为先予执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市丰南惠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取得坐落于丰南区滨河北大街与开拓路交叉口西南侧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登记号为冀(2019)丰南区不动产权第×××号,该宗土地使用权范围涵盖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于家泊北村原村址。同时,申请人亦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于家泊北村回迁楼安置工程的承建权利。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丰南区丰南镇于家泊北村东小庄×××号房屋在上述回迁楼安置工程用地范围内。至今,该村仅有被申请人一户未对房屋腾清、搬离。
本院认为,二被申请人拒绝腾清、搬离居住房屋,严重影响申请人为集体权益而进行施工建设,也严重影响全体村民的回迁安置,并且从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拆迁安置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腾清并搬离其所属位于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于家泊北村东小庄×××号的住房及院落。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唐山市丰南惠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满宗
审判员 肖 斌
审判员 严冠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