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7民初2534号之一
原告:唐山市丰南惠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水景底商165-29号。
法定代表人:刘倬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伟,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4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女,194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唐山市丰南惠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南惠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南惠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惠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惠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满宗
审判员 肖 斌
审判员 严冠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