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捷嵘迅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捷嵘迅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终18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天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J313室。
法定代表人:王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捷嵘迅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尖山曙光里83、85、87号83门。
法定代表人:王强锋,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市天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消消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捷嵘迅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嵘迅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消消防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天消消防公司与捷嵘迅腾公司签署《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劳务费包干价85万元,上述工程现己竣工。天消消防公司于2017年至2018年向捷嵘迅腾公司支付劳务费共计77万余元,尚欠劳务费8万余元。工程竣工后,天消消防公司多次要求与捷嵘迅腾公司结算,但捷嵘迅腾公司以要求天消消防公司支付增项款80余万元为由,拒绝与天消消防公司依《劳务分包合同》进行结算且捷嵘迅腾公司项目负责人通过非法行为向天消消防公司讨要“劳务费”,捷嵘迅腾公司该项目负责人己因涉嫌违法被治安拘留。因捷嵘迅腾公司拒绝结算,致使天消消防公司与发包人至今未能结算,极大地损害了天消消防公司的利益,故天消消防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劳务分包合同》确认劳务费欠款并向捷嵘迅腾公司支付。天消消防公司认为捷嵘迅腾公司消极领受债权项下劳务费并通过非法行为索要非法报酬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天消消防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明确的,即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债权并由天消消防公司给付。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天消消防公司起诉的裁定,显系适用法律错误。
天消消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天消消防公司向捷嵘迅腾公司支付剩余分包工程款76693.15元;2.诉讼费由捷嵘迅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天消消防公司在本案中的请求并不属于民事诉讼中“请求保护自身的民事权利”的范畴,天消消防公司请求一审法院判令天消消防公司向捷嵘迅腾公司支付款项,属于天消消防公司本身可以主动履行的民事行为,捷嵘迅腾公司在答辩中对其履行本案涉诉部分的给付义务也没有异议,故本案属于天消消防公司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的情形,依法应当驳回天消消防公司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天津市天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9元(天消消防公司已缴纳),予以退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天消消防公司诉请并不属于民事诉讼中“请求保护自身的民事权利”的范畴,天消消防公司请求一审法院判令天消消防公司向捷嵘迅腾公司支付欠付款项,属于天消消防公司自身可以主动履行的民事行为,捷嵘迅腾公司在一审答辩中对天消消防公司履行本案涉诉部分的给付义务也没有异议,故本案属于天消消防公司没有具体诉讼请求的情形,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天消消防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天消消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晓彤
审判员  王 晶
审判员  薛东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郑昌明
书记员翟畅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