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捷嵘迅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捷嵘迅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8068号
原告天津市天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消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捷嵘迅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嵘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确认之诉是对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确认,其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本案中,天消公司请求确认双方所签《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变更及增项金额为109,807元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和事实关系,不属于确认之诉的受理范围。故天消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市天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8元(系减半收取),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菁菁
书记员  马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