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捷嵘迅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捷嵘迅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孟兰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199号之一
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捷嵘迅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孟兰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11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捷嵘迅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孟兰顿银行账户存款1374415.8元或者等值财产。现天津市捷嵘迅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孟兰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已依法予以准予,基于该案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市捷嵘迅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孟兰顿账户存款1374415.8元或者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建岭 人民陪审员  李义生 人民陪审员  赵恩敏
书 记 员  李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