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

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宽城瑞慷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7执1409号

申请执行人: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曾用名:承德华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市平泉镇榆州中路水岸华庭10号楼9层908室。

法定代表人:李玉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宽城瑞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汤道河村。

法定代表人:刘志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宽城瑞慷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民终2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宽城瑞慷商贸有限公司给付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600.00615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74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2月10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宽城瑞慷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股权已查封、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保险投保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03月15日将被执行人宽城瑞慷商贸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03月25日将被执行人宽城瑞慷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到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到宽城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有房产登记信息,已查封、无公积金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宽城瑞慷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民终2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润国

审判员  何继伟

审判员  马立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硕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