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

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平泉希翼绿色能源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23财保163号
申请人: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
法定代表人:李玉青,总经理。
被申请人:平泉希翼绿色能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
法定代表人:刘俊飞,总经理。
担保人:姜海生,住平泉市。
担保人:李丽丽,住平泉市。
申请人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平泉希翼绿色能源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平泉希翼绿色能源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泉镇红山咀工业园区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物五层商业办公楼(15000.00平)、大厂房一个(6000.00平)小厂房四个(4000.00平)予以查封;将被申请人平泉希翼绿色能源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予以查封;将被申请人平泉希翼绿色能源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予以查封,以上合计冻结、查封金额为人民币1252万元。担保人姜海生、李丽丽以其共同共有位于平泉市商业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平泉希翼绿色能源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平泉希翼绿色能源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泉镇红山咀工业园区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物五层商业办公楼(15000.00平)、大厂房一个(6000.00平)小厂房四个(4000.00平)。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如需正常变卖,须经本院同意,价款提存至本院。
三、查封被申请人平泉希翼绿色能源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如需正常变卖,须经本院同意,价款提存至本院。
四、查封被申请人平泉希翼绿色能源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如需正常变卖,须经本院同意,价款提存至本院。
以上四项合计查封、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252万元。
五、查封担保人姜海生、李丽丽共同共有的位于平泉市商业房屋。查封金额为人民币1252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尹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