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民终17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占起,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兰(系王占起儿媳),女,1988年12月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鹄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市平泉镇渝州中路水岸华庭10号楼9层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368434396X7。
法定代表人:李玉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宝柱,北京市雨仁(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耀川,北京市雨仁(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占起与上诉人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22)冀0824民初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22)冀0824民初9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占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8.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亚平
审 判 员 祝宝森
审 判 员 张智慧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春晖
书 记 员 杜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