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

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宽城瑞慷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执监107号
申请执行人: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市平泉镇榆州中路水岸华庭10号楼9层908室。
法定代表人:李玉青,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宽城瑞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汤道河村。
法定代表人:刘志国,职务:董事长。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宽城瑞慷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提出,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未执结,故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冀08民终2287号民事判决书由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孟庆国
审 判 员 裴赤博
审 判 员 薛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安国杰
书 记 员 王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