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与肖非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执52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1-2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748834685。
被执行人: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浩阳街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927256X5。
法定代表人:肖非。
被执行人:肖非,男,汉族,1987年03月10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与被执行人肖非,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重庆市渝信公证处作出的(2019)渝信证字第1935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非,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公证费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肖非、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肖非、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肖非、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肖非名下的号牌为X号、X号的车辆及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号牌为X号、X号的车辆,但均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在办理(2019)渝0116执2863号执行案件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肖非名下的位于江津区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X号),所得价款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1632432.73元。本院在(2020)渝0116执4843号执行案件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肖非与该案被执行人古明霜共有的位于江津区X号车位(产权证:渝(2017)江津区不动产权第X号)。另,本院依法裁定划拨被执行人肖非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X号保单的现金价值,后续待保单的现金价值到位后与车位拍卖价款一并依法进行分配。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肖非、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肖非、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肖非拒不到庭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肖非采取临控措施。2021年3月26日,本院将已经采取的调查财产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本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实际受偿1632432.73元。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6执524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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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黄双平
审 判 员 程 鹏
审 判 员 王化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 越
书 记 员 胡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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