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酷逸电脑经营部与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577号
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酷逸电脑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桥广场9号裙楼第五层第110-1铺位,注册号500901600085522。
经营者:吴曼毅,女,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中路60栋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927256X5。
法定代表人:肖非。
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酷逸电脑经营部与被告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酷逸电脑经营部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杨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静
书 记 员 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