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国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古明霜、*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执6279号
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88号附1号13层4号、5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203226908。
法定代表人:彭彬。
被执行人:**,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中路60栋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927256X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沙坪坝区国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渝0106执6279号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张程岩
审 判 员 殷建华
审 判 员 王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鹏鹏
书 记 员 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