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

**与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6民初11014号
原告:**,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中路60栋B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927256X5。
法定代表人:肖非。
原告**与被告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迈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臻迈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33544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劳动合同关系,2012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原告在被告公司上班。被告至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33544元,经江津区劳动监察大队调解并签订协议书后,被告经多次催促仍拒不支付原告劳动报酬。
被告臻迈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2年9月1日前往被告臻迈公司上班,从事技术员工作,并于2019年3月31日离职。2019年6月27日,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原、被告就被告欠薪问题进行调解,原、被告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盖章。该协议书载明:“1、经双方核算,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共拖欠**33544元;2、支付时间:2019年7月30日前;3、支付方式: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到**在该公司登记的工资卡上。本协议书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拖欠工资。
本院认为,债权系因合同关系等,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本案中,原、被告就被告欠付原告工资33544元达成过协议,但被告逾期未付,原告**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主张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系对其债权的主张,该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335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320元,本院予以退还。限被告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亚兰
人民陪审员  汤云勇
人民陪审员  周宗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茂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