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执恢2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地王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593671。
法定代表人:唐健,行长。
被执行人:肖非,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执行人:古明霜,女,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执行人:廖光海,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李晓兰,女,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执行人:龙方中,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聂坤林,男,195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执行人:崔凯,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执行人:崔禄华,男,195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周世兰,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执行人: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中路60栋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927256X5。
法定代表人:肖非,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非、古明霜、**、廖光海、**、李晓兰、龙方中、聂坤林、崔凯、崔禄华、周世兰、***、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92民初1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肖非、古明霜、**、廖光海、**、李晓兰、龙方中、聂坤林、崔凯、崔禄华、周世兰、***、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首次执行案号为:(2019)渝0192执480号。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肖非、古明霜名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房屋。拍卖所得款优先支付了(2019)渝0192执479号案债权,剩余款项不足以全部支付本案债权。2020年5月26日,被执行人肖非向本院做出书面分期还款承诺。2020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做出(2019)渝0192执480号之十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案的执行程序。
2021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恢复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三人连云港杰瑞深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享有20万元到期债权,本院依法进行冻结并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执行到位20万元,本院已依法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被执行人肖非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16万元到期债权,本院依法向第三人发出冻结的裁定书和限期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第三人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是未付款金额为13万元;二是审计尚未完工,暂不具备支付条件。因第三人提出了异议,该笔到期债权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此外,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肖非、古明霜等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肖非、古明霜等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截止2021年11月30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在该案的恢复执行中实现债权20万元,剩余债权尚未得到实现。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92执恢216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磊
审判员姚洪
审判员周中超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秦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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