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

***与****臻迈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执467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10月27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浩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927256X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03月10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资金占用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在(2020)渝0116执5245号执行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渝X车辆、渝X车辆及被执行人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号牌为渝X车辆、渝X车辆,但车辆均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无法进行处置。**名下的车位及在保险公司的保险现金价值均在另案中进行处置,后续依法进行分配。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采取了临控措施。2020年11月24日,本院将已经采取的调查财产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本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0年11月25日,被执行人**、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资金占用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6执467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双平
审 判 员 程 鹏
审 判 员 倪晓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 越
书 记 员 周 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