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

**与****臻迈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6民初115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琪,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中路60栋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927256X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迈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逢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宗华、周瑜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臻迈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38550元。2、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从2019年9月18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从2019年10月31日起,以13855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6日,原告与被告臻迈公司签订了《劳务合作协议》,约定被告臻迈公司委托原告提供人事劳务服务。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138550元的施工工资未付。2019年9月8日,被告**就该欠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的施工工资138850元,于2019年9月18日前付60000元,2019年10月30日前付完余款”。现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到,但二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欠款,经多次催告,二被告均不予理会。综上所述,二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其请求。
被告臻迈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6日,被告臻迈公司(甲方)与原告**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服务的雇员,合同期限自2017年12月0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合同协议附件四“费用结算付款流程及服务细则”第4条:甲方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下一个月起,每月28日前把本月员工工资付款至乙方帐中,同时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员工工资表。2019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农民工工资(际华园等项目施工工资)”¥138550元,大写:壹拾叁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于2019年9月18前付¥60000元,大写:陆万圆整,于2019年10月30日前付完余款。欠款人:**。2019年9月8日”。被告**未按欠条时间支付劳务费,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求。
上述事实,有劳务合作协议一份及附件,欠条一张及原告陈述等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臻迈公司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臻迈公司提供劳务人员,劳务人员的工资由被告臻迈公司支付至原告账户中,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被告臻迈公司所欠原告务工人员工资138550元,被告**于2019年9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并承诺了付款时间。被告**在欠条上写明“欠款人:**”,该行为视为被告**自愿加入案涉债务的承担主体,二被告应共同承担案涉债务的清偿责任。被告**系被告臻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承诺的付款时间亦对被告臻迈公司有效。案涉债务到期后,二被告均未按时履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138550元。
二、被告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从2019年9月18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从2019年10月31日起,以1385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2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1536元,本院退还原告1536元。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30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谭逢路
人民陪审员  周宗华
人民陪审员  周 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珍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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