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6110号
原告:扬州市建树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住高邮市苏中农贸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中铁汇展国际3-2101/div>
被告:***,男,汉族,1988年1月12日出生,住,住山东省苍山县/div>
原告扬州市建树起重吊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东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扬州市建树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建树起重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8元(已减半计算)、保全费1149元,合计2557元,由原告扬州市建树起重吊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华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田相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