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2866号
申请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MCX4E4G,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西十里村。
法定代表:**,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392717305,住所地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贻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东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8222197XF,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中铁•汇展国际3-2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东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其他相应财产。并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东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东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相应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金 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