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28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392717305,住所地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贻军,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东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8222197XF,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中铁•汇展国际3-2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MCX4E4G,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西十里村。
法定代表:**,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东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苏1281民初2866号民事裁定,冻结申请人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东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2020年6月24日,申请人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东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肥城支行凤山分理处的账户(账号:15×××89)已冻足290万元,请求本院对其他账户予以解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肥城支行凤山分理处业务凭证,申请人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行的账户资金已满足本院冻结数额,本院对申请人请求解除其他账户的冻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除中国农业银行肥城支行凤山分理处的账户(账号:15×××89)以外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山东东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金 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