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2866号之二
原告:江苏阳磊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MCX4E4G,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西十里村。
法定代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392717305,住所地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贻军,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东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8222197XF,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中铁•汇展国际3-2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阳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东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阳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1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金 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