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深勘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海南深勘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海南中汇油品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9701执1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南深勘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
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唐伟雄,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中汇油品储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
法定代表人:王菊芬。
申请执行人海南深勘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简称海南深勘公司)、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勘测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汇油品储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汇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海南深勘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97民终1107号民事判决,本院于当日立案。申请执行内容:1.由中汇公司向海南深勘公司、深圳勘测公司支付勘测费1448677元。2.由中汇公司向海南深勘公司、深圳勘测公司支付违约金,即:以尚欠勘测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为标准计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具体基数为:从2014年1月31日起至2月17日止,以714338.5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以1303809.3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448677元为基数。
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中汇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立即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中汇公司的证券账户、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车辆登记等进行查询,对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或轮候冻结)、划拨措施。中汇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6月11日,决定对中汇公司罚款1000元并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7月24日,决定将中汇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期限两年。经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实际执行到位18036.09元。该款已退回给申请执行人海南深勘公司。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中汇公司进行财产查询,并到中汇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未发现中汇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中汇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贾希闯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光
书 记 员 潘泽波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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