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24民初3005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岳州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湘阴县石塘乡板桥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湘***清政分公司。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江东中路粮源大厦二楼茶艺堂的西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岳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湘***清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岳州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固定资产、银行存款、以及法人的汽车予以**、冻结,价值共计为617830元。案外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证号为:长房权证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岳州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湘***清政分公司价值617,830元的财产;
二、****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证号为:长房权证字第××号)。
上述**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财产保全费3,60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