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州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岳州建设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湘某某清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624民初3005号 原告:湖南岳州建设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地址: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系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湘***清政分公司。 法人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地址: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湘***清政养老服务中心。 法人代表人:***,系该机构负责人。 地址:湖南省湘阴县石塘片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系公司职员,一般代理。 原告湖南岳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州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公司)、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湘***清政分公司(以下简称湘***公司)、湘阴县顺祥清政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湘***养老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长***公司、湘***公司、湘***养老中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州公司向本院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581000元及从2019年5月5日计算至2019年9月10日的利息3683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涉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6日,被告将湘阴石塘乡板桥***养老服务中心的房屋维修、道路改造等项目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并于当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原、被告于2019年5月5日进行了结算,最终价格为1041000元,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了46万元工程款后,对剩余部分一直拖欠,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长***公司、湘***公司、湘***养老中心均答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只是他们目前暂无偿还能力。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6日,原告岳州公司与被告湘***养老中心就位于湖南省湘阴县的湘***养老中心房屋维修、道路改造等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该项工程建设,双方就工期、工程承包范围、方式及价格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2019年2月份,该施工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2019年3月12日,被告湘***养老中心正式开张营业。2019年5月5日,原、被告对工程总价核算后,审定结算总造价为1041000元。2019年8月18日,双方就工程款往来及结算予以对账核算,确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46万元,尚欠581000元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原、被告身份信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单、补充协议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9年5月5日对工程审价确定造价为10410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扣除已支付的46万元,被告应承担支付尚余工程款581000元的民事责任。而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自本案起诉之日(2018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湘***清政分公司、湘阴县顺祥清政养老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湖南岳州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81000元及利息368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978元,减半收取4989元,财产保全费3609元,合计8598元,由被告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湘***清政分公司、湘阴县顺祥清政养老服务中心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业 附: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岳阳湘阴支行 户名: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43001690066059123456000015 电话号码:0730-25××××6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