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科学研究院

安徽省交通科学研究院与合肥威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皖民申字第001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交通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米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肥威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桂某,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安徽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因与被申请人合肥威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终字第02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安徽省交通科学研究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景寿
代理审判员  蒋书佩
代理审判员  宋 一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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