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科学研究院

安徽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合肥威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民抗18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交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485000390F(1-3)
法定代表人:汪凡文,该院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肥威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周雅玲,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安徽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因与被申诉人合肥威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再终字第00027号民事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2017年2月28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皖检民(行)监[2017]3400000000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朱道林
代理审判员  汪慧丽
代理审判员  宋 一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