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荣略建筑有限公司、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3执保166号
申请人:山东荣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北镇办事处黄河二路五四转盘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F5BFE3C。
法定代表人:张金平,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833-1号1幢8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71673057Y。
法定代表人:吕厚文,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金海六路139号汽车站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MA3RF6XF8B。
法定代表人:韩占河,经理。
申请人山东荣略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40万元、对被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40万元、对被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查封。
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相应法律责任。保全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房荣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