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荣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3执保402号
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833-1号1幢812室。
法定代表人:吕厚文,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荣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北镇办事处黄河二路五四转盘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金平,经理。
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荣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山东荣略建筑有限公司对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中债权中的137万元。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山东荣略建筑有限公司对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中债权中的137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时间为一年。
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相应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卢国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莹莹
书 记 员 王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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