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02执7106号
申请执行人:费县弘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上治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57286470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好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银河湾15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59175594X。
法定代表人:闫中成,经理。
申请执行人费县弘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好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民终3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23000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