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弘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费县弘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茂木佳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执1576号
申请执行人:费县弘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上冶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杨厚彪,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茂木佳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邱健亭,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费县弘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茂木佳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07月28日立案执行,2020年0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进行查询,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212执15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徐春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辛中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