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91民初654号
原告:菏泽市康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昱,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逯与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菏泽市康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菏泽市康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康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47元,减半收取计15624元,由原告菏泽市康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利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黄姿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