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03财保1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巨野县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人民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85046905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嘉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3620224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青、***,青岛嘉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青岛嘉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巨野县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对申请人名下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冠支行9170117305142050000999账号已足额冻结。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巨野县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高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