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县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巨野县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嘉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执保285号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85046905R。

法定代表人:吴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3620

2246。

法定代表人:张X,董事长。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玉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吴晓芳

书记员杨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