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县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2162号之一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85046905R。
法定代表人:吴延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军,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许青良,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刘福才,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青良、刘福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青良、刘福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守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祝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