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县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2162号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85046905R。
法定代表人:吴延尊,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申请人:许青良,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申请人:刘福才,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许青良、刘福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青良、刘福才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30万元)。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许青良、刘福才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爽